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勞執,4,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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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朱秋燕
相 對 人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其龍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並應依規定提撥聲請人勞工退休基金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依調解紀錄於104 年12月15日前將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同)63,141元匯入聲請人薪轉帳戶,並應於同年12月31日前補提撥勞退基金12,768元,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勞退提撥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4 年9 月23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104 年9 月23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屬實。

又聲請人以相對人迄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其義務,亦據其提出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離職結算表為證,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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