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勞執,7,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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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世昌
李建忠
相 對 人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其龍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六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郭世昌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柒元、給付聲請人李建忠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壹拾貳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勞資雙方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在新竹縣政府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郭世昌之5.5 個月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27 元,上述金額共分2 期,於105 年2月1 日前支付100,000 元,於105 年3 月1 日前支付100,027 元,匯至聲請人郭世昌指定之帳戶。

相對人另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李建忠之5.5 個月薪資共計204,612 元,上述金額共分2 期,於105 年2 月1 日前支付100,000 元,於105 年3 月1 日前支付104,612 元,匯至聲請人李建忠指定之帳戶。

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5 年1 月6 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會議室二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5 年3 月28日以府勞資字第1050039559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

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願意給予郭世昌之積欠工資100,000 元於105 年2 月1 日之前匯入郭世昌指定帳戶,尾款100,027 元於105 年3 月1 日之前匯入郭世昌指定帳戶」、「資方願意給予李建忠之積欠工資100,000 元於105 年2 月1 日之前匯入李建忠指定帳戶,尾款104,612 元於105 年3 月1 日之前匯入郭世昌指定帳戶」之調解內容,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要非無據,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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