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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張雯惠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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