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勞訴,39,2016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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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汽車修理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彭燈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芷榕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0,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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