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勞訴,8,201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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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光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0,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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