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謝南強即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
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南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為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表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本院清算完結核備函影本各1 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65號清算完結案卷宗核閱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謝南強為致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