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21,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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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宥蓉即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 3月26日就任為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99年度司字第59號裁定、100 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47號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7號、102年度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字第31 號、103 年度司字第8 號、103 年度司字第31號、104 年度司字第3 號、104 年度司字第25號及105 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 年9 月2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尚在追討股東蔡玉芳積欠之股款新台幣50萬元,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字第18號、99年度司字第59號、100 年度司字第18號、100 年度司字第147 號、101 年度司字第40號、101 年度司字第37號、102 年度司字第7 號、102 年度司字第31號、103 年度司字第8 號、103 年度司字第31號、104 年度司字第3 號、104 年度司字第25號及105 年度司字第10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 年3 月25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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