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1289,2016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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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戴宏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五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戴宏炎一人或戴宏炎、戴李 和妹等二人? ②土地租約或債務人104年1月20日竹東郵局23號 存証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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