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1308,2016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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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
債 權 人 林廖麗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琇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1,125,000元之計算式為何(依聲請狀請求金額所載與所提跟會(買會)數量表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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