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雅鍹即周秋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予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公告或通知書及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