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1638,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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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
債 權 人 黃明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譚金來、譚運福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譚金來、譚運福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二、請求之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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