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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債 權 人 邦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邦「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邦「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究為陳盈「錄」或陳盈「祿」?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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