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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稚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陳稚媛」或「陳稚嬡」或「陳夢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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