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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譹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布雷亞精緻烘培坊或陳譹仁?如為布雷亞精緻烘培坊,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如為陳譹仁,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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