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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俊松即吳安朝之繼承人、吳銘峰即吳安朝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載有①大眾商業銀行債權讓予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②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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