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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
債 權 人 鄭舜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正、劉秀枝、陳家逵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陳國正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陳國正、劉秀枝、陳家逵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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