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270,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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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金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金獅於民國98年11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以三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2376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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