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289,2016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振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咨萱即李家緯之繼承人、李政興即李家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繼承人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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