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325,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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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5號
債 權 人 吉泰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水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佑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吉泰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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