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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莊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莊克成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6.81%機動計息,即為年息8.11%,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62538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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