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425,201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嚴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104/9/5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4/11/23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182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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