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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債 權 人 林慶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元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許元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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