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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債 權 人 俠隱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昱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俠隱管理委員會」或「俠隱社區 管理委員會」?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③債務人黃昱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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