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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
債 權 人 鄧光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凱旭即謝宗辰之繼承人、林政宏即謝宗辰之
繼承人、林佳穎即謝宗辰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謝宗辰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倘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利息究自「民國105年3月16日」或「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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