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3327,2016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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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兆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楊宇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聲請之債務人為未成年人,且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楊宇倫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戶籍謄本,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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