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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債 權 人 莊博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治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邱治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發票人為鴻朵有限公司,相對人邱治溪係其法定代理人,無由認定其為債務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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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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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到 期 日│發 票 人 │年利率│票據號碼 │
│ │︵新 台 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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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3,500元 │105年4月5 │鴻朵有限公司 │6 │AE0000000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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