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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
債 權 人 蔡宜庭
法定代理人 林佩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啟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加列父親蔡憲輝為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林佩鳳、蔡憲輝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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