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3970,2016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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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戴萍玉
戴萍立

一、債務人戴萍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戴萍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戴萍立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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