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4129,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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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債 務 人 徐曾阿英即曾彭玉蘭之繼承人
曾壹錕即曾彭玉蘭之繼承人
曾壹敏即曾彭玉蘭之繼承人
曾壹鴻即曾彭玉蘭之繼承人
曾壹儒即曾彭玉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曾彭玉蘭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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