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4161,2016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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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進東即高進雄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欠費明細、債務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惟上開文件僅能釋明高清妹為高進雄之繼承人,且高清妹以歿,且高清妹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所示不明,無法釋明對高進東、高綺含有請求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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