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4162,20160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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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志平即何復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雖提出債務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但就繼承系統表中第二順序繼承人范玉英在何復偉之後死亡,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已概括繼承,本院於105年6月30日以公務電話請債權人補正,迄未提出補正,即無法釋明債權人就第三順序繼承人何志平、何婉君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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