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144,2016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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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珈妤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珈翎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珈榕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苡瑄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兼以上四人 黃淑惠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林東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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