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161,2016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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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許家彰
債 務 人 上新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新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上新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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