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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債 權 人 江志成即毅鴻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岷園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毅鴻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岷園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李文強等二人或岷園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一人?如為一人,請補正岷園行銷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
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 李文強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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