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高宏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②山本堂日式拉麵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 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