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547,2016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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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劉騏煌即劉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捌拾捌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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