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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
債 權 人 吳其澤
債 務 人 周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另請求債務人應自提起本件支付命令起至交還系爭土地日止,按月支付不當得利為新台幣1,768元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規定,係規定於通常程序,督促程序是否得準用,尚非無疑。
又同法第509條亦揭示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係以對待給付業已履行為前提。
是以,聲請人之其餘未屆期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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