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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債 權 人 蔡南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袁華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袁華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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