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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黃進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羣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黃」進發或「黄」進發(依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究為「劉羣峯」或「劉群峰」?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利息究自「民國98年6月5日」或「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 ④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貳紙,並說明究係依票 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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