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
債 權 人 東坡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秀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義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曾義淵」或「曾0州」或「曾獻源」(依聲請狀所載與提出管理費未繳明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