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范寶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杰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許杰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