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606,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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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6號
債 權 人 張碧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曉沛即楊永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張碧「珊」或張碧「」( 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楊曉沛即楊永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③請求新台幣10萬元之計算式為何?及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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