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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炙杰
黃鳳里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何炙杰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鳳里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6筆,合計借款本金662,45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何炙杰自民國105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26,10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鳳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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