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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彤、姚方絜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代理人蔡翰昇之簽名或代理人蔡翰昇用印之委任狀(依聲請狀所示與委任狀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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