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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80號
債 權 人 黃朝裕
債 務 人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邦
債 務 人 陳煌杰
債 務 人 許潘鈴
一、①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陳煌杰、許潘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陳煌杰、許潘鈴連帶給付部分,依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惟依土地預定買賣暨投資契約書並無債務人明示負連帶責任,且查無其他連帶給付之依據,是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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