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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債 權 人 楊金潭
法定代理人 曾淑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睿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楊金潭、曾淑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倘債權人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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