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976,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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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湧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林湧鏡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00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惟自民國102年03月12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9991元整,及自民國102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999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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