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6003,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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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維靚即鍾慧雲、邱遠凱即陳國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新台幣75,875元聲請之債務人為鍾維靚即鍾慧 雲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付? ②請求新台幣10,122元部分,其計息本金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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