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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債 權 人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薰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款文件為毅萬公司,又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文字記載與印章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為何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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