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7865,2016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有限責任新竹縣原住民文化工藝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江哈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調閱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陳玉婷投保薪資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元,三份之一薪資為新台幣柒仟参佰元,五期薪資應為参萬陸仟伍佰元,聲請人請求逾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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